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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种植的认识十篇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

  bob真人app经济的再生产与自然的再生产相互结合形成了农业这一比较特殊的产业。由其形成的条件可以发现,农业与自然和经济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关联,对自然和经济均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目前,在我国农业市场不断变革、市场供求不断变坏的环境下,农户种植业生产不仅面临着更多的自然风险,而且面临着诸多社会风险。但是,农户对于种植业风险的感知能力仍旧比较有限。该方面主要由农户在种植业方面的微观决策和风险弱化意识而决定。希望通过对农户种植业风险及其认知的比较研究,提高农户对种植业风险的认知水平,最终逐步稳定并提高农户种植业的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风险是农户种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来源。经过长期的实地观察与分析发现,自然风险当中排在第一位的应该为气候。由此可见,气候是影响或者导致农户种植业产量波动的最普遍风险。除气候影响外,部分地区的农户种植业会受到虫灾的影响,使农业发生了严重的减产等现象。事实上,农户种植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靠天吃饭”。但是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化趋势的逐渐加深,农户种植业亦面临着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中最主要的应该是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大部分农户均认为现今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生产资料的价格亦出现了比较快的涨幅。在此情况下,农户的收益十分不稳定。加之部分农户的农产品没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生产资料的质量不能够得到良好的保证、农产品的储存加工技术并不先进等风险的影响,使得农户种植业存在较大的多变性[1]。另外,即使某一地区的农户对某一风险来源的选择比例比较大,也并不意味着该种风险因素对农户种植业产生了巨大的风险,而是代表着该风险来源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农户在种植的过程中,由于在种植品种的信息来源方面出现了问题,最终影响了总体的种植业产量,对其收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该种现象并不能够认定信息来源便是对种植业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由于该种现象并非经常出现,只能够认为普遍会出现。

  我国地域比较广阔,由于农户所处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状况并不相同,各个地区农户对种植业风险认知情况必定存在差异。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在产量风险认知方面,我国安徽省、湖北省等地的农户认为产量风险对生产经营具有较大的影响。而浙江省和上海市等地的农户却在该方面缺少正确认知,即认为产量风险对生产经营无影响。在市场风险认知方面,我国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等地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可能由于各区域农户对风险认知的因素比较复杂,如该地区的市场状况变化、市场意识等方面,均存在影响农户对市场风险认知的变动。

  就农户对种植业产量风险品种认知而言,我国各个地区,如安徽、湖北、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农户,对水稻、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农作物产量风险的认知均比较接近,认为不同品种产量风险对种农户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与影响较小的农户比较平均,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就农户对种植业市场风险品种认知而言,上述地区的大部分农户认为大豆的市场风险有可能对农户生产经营存在较大风险。其主要原因可能为大豆在上述地区为主要的商品化农产品[2]。此外,上述种植物当中既有粮食作物,又有经济作物。大部分农户均认为经济作物的市场风险和产量风险要远远高于粮食作物。产生该种思想的主要原因可能为该部分农户不具有较强风险意识,或种植业收入并非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按照农业耕地的面积情况可以将农户分为不同的规模。土地是每一个农户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针对不同的土地规模,农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种植方式与种植品种。在不同规模农户对种植业风险认知比较方面,耕地面积在1.33~1.67hm2的农户认为产量风险对其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占据少数;耕地面积在1~1.33hm2的农户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耕地面积在0.67~1hm2的农户相对再次增加;耕地面积在0.33~0.67hm2的农户则认为产量风险对其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市场风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方面则呈现基本相反的局面。总而言之,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认为产量风险对生产经营没有风险的农户逐渐增加。另外,随着耕地面积的增加,认为市场风险对生产经营具有较大风险的农户逐渐增多[3]。

  在农户种植业依赖于自然与经济的条件下,农户种植业的最大风险来源应该为自然风险当中的气候,其次为虫害。而在社会风险方面,最主要的应该是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销售渠道、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通过对农户种植业风险认知情况的对比发现,不同地区、种植不同品种、种植规模不同的农户在产量风险与市场风险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的认知。无论任何一种认知,均需要农户不断的强化自身的文化程度,多多了解农产品市场变化的信息。同时,在农产品的种植方面,必须采用多元化的生产方式,引进新品种,尽量较少对农业保险的依赖。在此情况下,根据政府予以的政策支持,提高自身对种植业风险的认知程度,最终提升种植业的经济效益。

  [1]胡宜挺,.新疆种植业农户经营风险来源认知比较分析[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1):27-32.

  目前,我国水稻生产中耕作和收获机械化作业已有较大面积,但水稻种植环节的机械化发展较慢,水平还很低,仍然以人工栽插为主,已成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瓶颈。加快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水稻生产的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和收益,是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一项战略措施。

  现阶段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但是南方水稻的种植收获技术相对滞后,不能够满足人们对水稻的需求。南方大多数地区的水稻种植和收获水平,现阶段还停留在农耕时代,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尤其是在水稻的耕作和脱粒插秧方面,机械的运用率十分有限。由于我国南方水稻机械化作业的普及率较低,并且大部分地区都属于丘陵地带,地势复杂,也对机械化的推广和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同时,大多数水稻种植和收获装备的分离状态,也使机械设备的使用受到了限制。南方水稻种植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我国虽然在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并加强了对先进技术的研究,但是受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影响,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略有不足,尤其是在相对贫困的地区,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十分有限,使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收到了严重阻碍。现阶段,南方水稻的种植和收获机械设备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很多农户在种植时都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管理,很少会依据先进科学技术的指导使用机械设备,使先进的水稻种植、收获机械设备得不到实践运用,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和发展。科学技术和水稻种植技术发展迅速,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但是由于农民的认识不足,技术宣传的不到位,使很多新技术、新设备得不到充分运用,同时也对机械化的推广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南方水稻种植区,有一些人口相对较少的地区,农民居住的比较分散,技术推广人员在进行新技术推广时,不能完全保证每一位农民都能充分了解,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服务频率无法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并且由于种植田地较为分散,在进行农业投资时,也难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农民在种植水稻时遇到的机械技术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水稻种植的正常生产。

  2.1 基础设施落后。现阶段我国南方水稻种植区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机耕道、农机具得不到及时的更新,排灌设施存在老化问题。水田规划平整也没有得到大范围的展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

  2.2 种植机械化技术装备缺乏。南方水稻的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是现阶段我国种植机械化研究中的主要内容,正在进行大范围推广,但是由于很多南方水稻种植区的经济水平较低,再加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使机械化的推广和运用受到了一定阻碍。而能够进行化肥深施和大苗插秧的复合型插秧装备、杂交稻精密育秧装备等也十分缺乏,需要相关人员不断研究创新,开发出能够适应南方地理环境和种植需求的机械设备。

  2.3 收获机械化作业质量较低。我国水稻收获机械化发展较快,作业水平已达70%。南方水稻收获主要采用的机械设备是自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策略研究

  3.1 提升认识水平。现阶段农民对机械化的认识不足,应加强南方农民对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通过对各种种植技术和先进机械设备的实践运用,提升水稻产量。政府也应提升对机械化的认识程度,加大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待遇,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障。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热情,更好地进行农业机械化推广和指导工作。

  3.2 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政策,使南方水稻种植更加适应机械化的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对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设备实行大范围的补贴,并适当加强比较适用于山区地带的小型农机的补贴力度。对进行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研究的部门予以适当的财政投入,并为购买先进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设备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激发农民的购买欲望,促进机械化发展。积极进行农业生产机制创新,明确机械化发展方向,提升投资力度,并要求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机制,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3.3 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加大农机推广力度的同时,还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机售后服务工作。合理建设服务点,利用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在乡镇建立具有长期性的售后服务点。加强对农机大户、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培育,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业服务组织、农业大户进行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设备采购补贴,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建立示范点,扶持种植大户、农机大户,开展机械插秧社会作业服务。积极提升农机作业组织化程度,科学合理的进行农机资源配置,提升南方水稻种植区的机械化水平。

  3.4 鼓励支持农机企业发展。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机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是与外国先进技术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国的农机企业大部分都存在、规模小、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等问题,生产技术相对落后。政府应加强对农机企业的支持,重点扶持实力较强的农机企业,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要求银信部门为农机企业提供适当的金融支持,促进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水平较低,并存在着很多问题,应提高南方农民对机械化的认识程度和运用程度,加大对机械化推广工作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对农机企业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支持,促进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1]戴农.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现状、问题与思考[J].现代农业装备,2014,1(1):16-20.

  [2]雷俭.南方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的发展策略[J].南方农业,2015,3(9):145-147.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大城市里的孩子并不了解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和农业生产的技术,对三农认识不多,更有甚者五谷不分,六畜不识,劳动能力和劳动技术急需培养和学习。因此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30年来一直坚持为广州市的中学生开设锻炼劳动能力,提高劳动技术,形成热爱劳动的观念,普及三农知识为目的的学农综合实践活动。

  在学农之余利用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丰富的生物资源和该校长期农业生产实践积累的农生产设施设备和知识开展一系列的课题探究活动,以激发学生对劳动积极性与生物学习的热情。所以我们开始本课题的探究活动。

  我们想要加深对平日里所见到、吃到的各种食物的了解,以此次学农为机会,实地调查,拍照取样和品尝,结合植物学知识,探究我们所食用的食物是来自作物的哪个组织、器官(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并对其了解分类。通过查找资料和咨询专家撰写研究性学习的报告并向全班同学做汇报,接受大家的咨询和质疑。

  1、本次探究通过实地考察农作物、了解其的名称及其生长情况、了解农业生产的技术。

  2、探究各种农作物可食用部位来自植物的哪一组织、器官,以及其名称的由来,功能,价值和意义。

  1、小组成员选取,指导老师进行课题的引入,并集合讨论课题研究方向、范围与规划。选取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分工。

  2、由指导老师带领我们小组成员实地考察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农作物种植区(包括西作物区、水稻田、百谷圃、南作物区),辨认农作物种类并近距离观察作物生长情况,果实的形态,可食用部位。实地拍照、取样,并进行品尝农作物。实地考察31种农作物:萝卜、沙葛、姜、大蒜、芥蓝、大头菜、芋头、高粱、水稻、花生、辣椒、红皮萝卜、油菜、芋头、紫薯、向日葵、沙葛、小麦、大头菜、茄子、南瓜、番茄、蒲瓜、菠萝蜜、黄蛋果、番石榴、火龙果、枇杷、桑葚、香蕉、杨桃、柚子、释迦。在考察的同时小组成员充分感受田园风光。

  3、讨论并查找相关资料(植物的器官、花的结构、果实的类型及其对应的水果)、对其进行了解并对调查取样的农作物分类。小组成员交流意见,提出疑问,并通过讨论得出初步的结论。

  5、补充调查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校温室大棚种植的作物(番茄、苦瓜、蒲瓜、小南瓜、茄瓜)并对资料进行录入。

  结果:了解了不同植物的可食用部位的组织或器官的名称。分析其功能,作用和种类等。探究了农作物的进化发展过程、加深了对现代科学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品质提升的重要意义的理解。小组成员受益匪浅,开阔视野,巩固和拓展了基本的植物常识,体验了丰富的田园学农生活。

  评价:在老师悉心的带领之下,冒着蛇与太阳的挑战,我们流着汗水,不断地探索,不怕艰辛不怕劳苦,顺利完美的完成了本次探究。感到很高兴很兴奋。让我们对植物有了根深的了解。

  农作物24种:番薯、萝卜、沙葛、姜、大蒜、芥蓝、大头菜、芋头、高粱、水稻、花生、辣椒、红皮萝卜、油菜、芋头、紫薯、向日葵、沙葛、小麦、大头菜、茄子、苦瓜、南瓜、番茄、蒲瓜

  认识的水果12种:菠萝蜜、黄蛋果、番石榴、火龙果、枇杷、桑葚、香蕉、杨桃、柚子、释迦、木瓜、葡萄

  本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

  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正当全州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全力以赴推进2007年各项工作之际,州人大调查组的各位领导不辞辛劳,深入我县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汇报**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工作情况,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县一直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始终把推进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农业安全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宣传贯彻,依法开展检疫,切实维护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有效保护了全县农业生产安全,实现了粮经作物持续、稳定增长。“十五”期间,全县农业总产值增长幅度达54.9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111.9%。粮食总产量达1.17亿公斤,人均产粮322公斤。

  (一)广泛宣传,强化服务,为顺利开展检疫工作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植物检疫条例》的颁布实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各项依法治农措施的稳步推进,标志着由传统植检向法制植检的转变。为有效提高植检条例的社会认知度,我县在开展植物检疫工作中,合理定位“宣传”、“服务”和“执法”之间的关系,以“宣传”作为基础,“服务”为载体,在抓好“宣传”和“服务”的基础上开展“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我县以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集中组织人力,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专题会议、法律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等形式积极开展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检疫程序宣传活动。今年以来,共举办专题讲座4次,受训人数350余人;向种子产、销单位(户)发放《植物检疫条例》420余份,向过往车辆、植物产品经营户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万余份,宣传人数达2万余人(次)。同时,我县充分发挥植物植检的技术优势,加强服务。产前,协助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繁种基地,为他们提供制种、育苗选址建议;产中,监测疫情,帮助生产单位制定制种地病虫害防治方案,协助解决制种过程中的植保难题;产后,及时为种苗调运单位签发调运检疫证书。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和强化服务,扩大了植物检疫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了种苗或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检疫性病虫害危害的认识,在种子和经营过程中自觉按检疫有关规定办事,依法经营,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检疫执法工作落实。

  (二)规范植检,强化管理,扎实推进检疫工作落实。一是认真开展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搞好产地检疫是调运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近年来植物产品调运频繁,植检部门除对正常的繁种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外,还对一些需要外调的植物产品,也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确保种苗和植物产品安全。我们在检疫工作中始终坚持种子、苗木不产检、不签证、不准调运的原则,严格把关。今年以来,我县共开展产地检疫2.93万亩,其中:葡萄300亩,蔬菜2000亩,柑桔4000亩,水稻2000亩,辣椒1500亩,茶叶1万亩,中药材1000亩,龙眼2000亩,甘蔗5000亩,豆类及其它油料作物1500亩。二是规范实施调运检疫。调运检疫是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入和扩散的重要措施。我县在搞好产地检疫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产地检疫申报程序规定,认真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对植物产品的调出严格把关,真正做到不搞产地检疫不签证、不放行。今年以来,全县累计签发省际间调运证书6000份,检疫植物产品9万吨;签发省内调运产检证书10份,检疫植物产品150吨;复检草坪3车、苗木100车,涉检林产品6041吨、苗木0.5万吨。在搞好调运检疫的同时,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香蕉枯萎病、红火蚁、稻水象甲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范工作,认真搞好省际间植物检疫证书的查证、验证、补证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调运检疫的严肃性。三是扎实搞好疫情普查。以稻水象甲、红火蚁、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非洲大蜗牛为重点,全面开展植物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情况,每年从3月至10月,派出植疫员分赴全县13个乡镇进行深入细致调查,近年来分别查出了水稻白叶枯病、水稻细条病、非洲大蜗牛、美洲斑潜蝇、柑桔溃疡病等病害,并及时知道群众进行防治,为群众挽回了损失。通过广泛深入普查,并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有害生物的蔓延,全县未发现稻水象甲、红火蚁、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等植物疫情发生,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四是加强植检经费管理。实施植物检疫并依法收费是植保植检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我县开展植检工作以来

  ,检疫收费均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县发改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经公示后,在县财政局领用统一编号的票据,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在检疫费的使用上,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杜绝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五是规范检疫职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检疫程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被检者了解植物检疫程序和相关情况;严格章证管理,实行专人保管、签发、归档,杜绝了检疫章证随意领取和非专职检疫人员签发证书。同时,严格检疫纪律,制定有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增强检疫透明度,防止检疫人员违法事件发生。

  (三)加强培训,强化素质,努力提高检疫执法工作水平。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是做好检疫工作的保障。我县始终把加强植检执法队伍建设放在首位。近年来,多次组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认真学习《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省、州植保植检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参加省、州植保植检站举办的植物检疫培训班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我县专职植检员对执法程序和外来有害生物有了更深的了解,深化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搞好植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在2001年、2004年和2007年的香蕉枯萎病、红火蚁疫情和稻水象甲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有效堵截了农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为把好**东大门的植物检疫关,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全县、全州乃至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部分干部群众植检意识较为淡薄。对植检工作的重要性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和新传入的植物疫情认识不深,对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植检工作;部分群众虽然重视控制农业有害生物,但依法科学防治的意识不强,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种子生产和农产品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逃避植物检疫问题仍然存在,给控制植物疫情传入和扩散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植检基础设施较为滞后。**县地处“两国三省十县”结合部,是**省通往国外和广西、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的交通要道,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全州乃至全省植物检疫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位于这些要道上的**、剥隘、板仑、阿用6个检疫检查站担负着防堵省外和境外植物疫情传入的双重任务,而这6个植物检疫站大部分为危房,办公设施滞后,装备条件差,监测检疫手段落后,不适应当前植检工作的需要。

  (三)植检经费投入不足。我县与越南及广西地区连接通道多,植物疫情防堵任务重,每年需投入防堵经费高达50余万元。由于我县财政困难,植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有限,每年缺口经费高达4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了植保植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政策有待修订完善。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国内外各种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们对于新的种质资源的需求量大,通过各种渠道交流的种苗,无论在种类、数量、范围上都日益增多,增加了植物病、虫、杂草人为传播的可能性。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局部规定应尽快进行修改完善。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例》应增加“对生产或经营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搞好申报、备案制度,对不进行申报、备案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植检工作认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依法防控农业有害生物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植检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继续加强对植检工作的协调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检方针,在体系建设、资金投入、防治机制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广泛深入宣传植检条例,普及推广植检,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植检条例,掌握病虫害防治知识,增强植保法制观念,强化植检责任意识;同时,积极组织群众依靠科学、依法治理农业有害生物,提高全县防治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和控制植物疫情的能力。

  (二)继续加大投入,全力保障植检工作有效开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植物保护和疫情控制专项资金,保障植保经常性工作和控制农业重大生物灾害以及突发植物疫情等所需经费;同时,加强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仪器和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保证引种的植物疫情不扩散。

  (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强化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整顿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农药、种子等案件,规范和净化市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植检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全县植检工作健康发展。

  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作物品种选育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作物新品种的市场化推广应用速度,促进农作物品种的更新和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全面、深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作出专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至年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行动。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使全市上下有关各界广泛认识和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和法律要求,实现育成的新品种能适时得到保护,种子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科研育种工作活力明显增强,科技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得到改善;建立健全市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服务网络,使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在管理方面,初步建立起政策到位、机制完善、体系健全、依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实现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的较大增长和保护环境的较大改善。

  为搞好该项工作,市农业局成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科教科,负责具体组织与落实工作。各县区农业行政部门也要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及具体责任人员。

  由于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时间不久,社会公众对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种权、依法尊重他人品种权的观念和意识还没有建立,大多数单位和个人对这一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持观望的态度。结合滨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培训班进行广泛宣传,向农业科研育种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作物制种单位和个人、种子经营企业等积极宣传品种保护法律知识,树立品种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和制止侵权、假冒行为。另外,市县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通过对假冒、侵权案件的处理,向生产经营者和周围群众宣传品种保护的意义和法律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宣传提供好的经验和参考案例。

  全市农业科研育种单位要加强对新育成品种的产权保护,建立品种权保护制度,明确品种权在育种者个人与育种单位之间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划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激励政策及措施,对品种权申请及获得者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倾斜,促进对育成品种的品种权保护和市场化推广应用。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等项目的科研管理方面,在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中增加品种权申请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及申请科技奖励时提供品种权保护证明,在技术开发与技术推广项目中,对具有品种权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在鼓励政策和支持措施方面,督促财政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制度,用于品种权申请经费和维持经费的补助,支持品种选育者申请获得品种权。

  由于植物新品种是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对于如何申请保护,申请保护需要那些方面的材料,有那些要求等问题,目前许多育种者还不了解,也没有经验,另外,许多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对哪些品种已经获得品种权也无从知晓。因此,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和信息服务网络尤为必要。

  在全市建立由农业管理部门、农业科研育种单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研究规划我市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为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及个人提供服务,同时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品种权纠纷,加强横向沟通与联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为了推动农业种植的更好发展,农业推广受到了重点关注与落实。在农业推广的支持下,农业种植技术得以更新,实现与时俱进的同时也为种植户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推动了我国新农村建设。可以说,在农业种植中,农业推广起到了主导性作用,促进了农业种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农业推广来说,其主要以农村社会为范围、以农民为对象的家庭农场或农家为中心、以农民实际需要为内容、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的农村社会教育。在现代的农业推广中,向农业种植户传递了多种有用的信息,且帮助其获取农业种植中的必要知识、技能和正确观点,以便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农业种植中,农业推广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应工作的落实能够推动农业迅速发展,为建设新型农村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农业推广还促使农村技术与工作的一体化发展成为现实,迅速提升农业种植户的生活、经济水平,保障其合法利益,实现农业种植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农业推广的支持下,农业种植户更深入了解农村当期的发展状态,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升其对先进农业种植技术的认知能力,为农业新型技术的迅速发展、大范围推广落实提供基础条件[1]。总的来说,在农业种植中,农业推广的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当前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必须重点落实。

  在农业推广工作中,要保证工作观念的与时俱进,以此确保的农业种植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当前,农业现代化是农业种植的主流趋势,需要在农业推广中重点体现。具体来说,需要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纳入农业推广工作理念中[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引导所有的农业种植户参与其中,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基本特征、经营方式等,以此形成最终的优化策略,引入多样化的农业种植活动,实现农业种植户经济收入的提高。另外,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种植户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与机遇,保证农业教育、农业推广、农业技术培训三项工作的融合落实,以此保证农业推广的质量。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达到提升农业种植户的农业技术能力的效果。

  为了保证农业推广的与时俱进,在推广技术方面也要进行优化调整。此时,可以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起智慧农业系统,降低新型农业种植技术的学习成本。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农业推广工作的政策支持,为智慧农业系统的开发商提供更多的优惠,为相应系统的创新发展提供动能。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科研资金的投入,鼓励当地高校、研究机构、农业产业机构等等展开智慧农业系统的开发,并加快研究成果转化的速度。另外,为了保证农业种植户对该系统引入、应用的重视程度,需要构建智慧农业示范田,利用直观的种植效果增强智慧农业系统的推广效果,证实智慧农业的高可行性。

  结合上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农业推广的目的在于“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是一种农村社会教育活动。由此可以说,在农业推广中,除了要向农业种植户传授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与模式,还要向其传输更新的农业销售模式,以达到农业种植经济收入增加的目标,实现生活质量的提升。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在互联网的支持下,农业种植户能够迅速、及时获取最新的农业种植咨询,包括行业趋势、政策优惠、种植技术等等,打破了技术传授受到的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提升了农业推广的有效性。同时,农业种植户还可以使用互联网完成农产品的宣传,提升消费者对相应农产品的认识度与认可程度,引导消费者购买或是深入当地体会“农家乐”活动,实现农业种植户的增收。另外,要重点引入电商平台、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农业推广的升级。

  组织素质较高的农业推广队伍,深入农村展开技术推广与农业种植新理念的教育,为农业种植户提供农业新技术的培训平台,以此达到增强其科技素养的效果。同时,还可以重点展开讲座、电视广播宣传、网络课等农业技术培训活动,配合线下培训,提升农业推广的效果。

  传统蔬菜种植模式为追求质量与产量过多地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虽达到了增收目的,但蔬菜中的药物残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1]。无公害蔬菜种植模式的推广对保证国民身体健康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加大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力度意义重大。

  无公害蔬菜指的是产品中不含国家规定的有害物质且其他物质含量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蔬菜[2]。目前,我国无公害蔬菜生产标准集中于“三个不超标”。第一,无公害蔬菜的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并且在生产环境中未施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伤的高毒性农药;第二,无公害蔬菜的亚硝酸盐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第三,无公害蔬菜中的有害物质不能超标,蔬菜中的微生物等物质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无公害蔬菜在种植环节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使蔬菜生长尽可能符合自然规律,过度添加农药及化肥等会对蔬菜本身造成污染,也会对土壤等种植环境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无公害蔬菜认识的加深,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在无公害蔬菜的实际种植过程中,通常会受到当地地理环境与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种植效果往往低于预期。我国多数乡镇地区的农民群众对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了解不够深入,对于这种新型农业生产模式不够重视,地方人力、物力、资源投入相对较少,导致了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阻力较大,难度颇高。调查发现,目前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面临的较大阻碍有3个方面:第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导致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受阻,相关研究进度较为滞后;第二,农户认识程度不足,农户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甚至存在一些抗拒心理;第三,农业部门推广力度不足,要让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从纸面上的宣传落地到实际生产中,不要让技术推广流于表面。

  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是一种新型种植技术,要想从根本上加深农户对其的理解,应充分结合当前时展背景,对原有宣传模式进行创新,从而提高推广工作效率。例如,应先让农户了解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能为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宣传,便可达到良好效果。同时,应发挥信息时代下互联网与新媒体平台的优势,创新传统宣传模式,在电视宣传、张贴海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手段对农户展开宣传,帮助其了解更多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知识,为后续推广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在新时期,为做好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工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于推广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传统的推广体系进行优化,建立更专业、更负责的推广部门,以更专业的管理模式、更认真的态度开展日常推广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无公害蔬菜种植地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对于存在问题的地区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对于无公害蔬菜种植的扶持作用。此外,根据当地无公害蔬菜种植情况,当地政府应颁布一些惠农政策,给予无公害蔬菜种植户适当的补贴和优惠,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推动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进一步普及。

  优秀的人才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要想有效推广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3]。有关部门需对相关推广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宣传人员自身素质过硬、相关概念清晰、技术掌握熟练,能有效开展推广工作。同时,地方政府与相关机构可从当地农业服务站挑选优秀人才,组建一支服务团队开展宣传及后续人才培养工作。一支优秀的团队可深入基层农户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农户能掌握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减少农户的学习成本,提高农户生产效益。

  为了充分地将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传授给广大农民群众,地方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农业协会与合作社合作的方式,开设专业的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培训班,由专业的技术人才担任培训班的授课教师,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前来传授先进的方法与经验。同时,培训班需帮助农民群众解决日常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技术推广效果。

  由于广大农户的文化知识水平及技术能力等相对有限,在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推广过程中,采用示范基地榜样推广模式要优于技术讲座,因此,在做好基础技术讲座宣传的同时要重视榜样建设对于技术推广的积极作用。例如,在对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进行推广时,可鼓励以家庭为单元构建农场的形式建立无公害种植技术示范基地,使其他农户可以真实地看到无公害种植技术带来的收益提升,提高其对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认可度,使其能积极采用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起到点带动点、点带动面的高效推广作用。同时,当地政府与相关机构要给予技术示范基地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补贴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实际种植环节。

  在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推广过程中,为了提高推广效果,促进当地无公害蔬菜种植业发展,可以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在此发展模式下,公司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资金支持及高效的管理模式等,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基地为农户提供集中生产的地区,还能为无公害蔬菜的产业化经营提供一定的保障;农户负责专业技术的学习及后续的生产工作。“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能有效解决农户参与无公害蔬菜种植所遇到的资金难题、技术难题,打消农户的顾虑,从而实现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的推广。但是,这种模式的推广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可强制要求农户参与。同时,农户在这个模式中处于弱势一方,当地政府及有关机构要注重对于农户合法利益的保护。